荷枪武警看护着批所谓的枪支,真是可笑!
最近国内一些网站上有一则"深圳破获特大走私枪支案 仿真枪足可装备一个连"的新闻。
新闻把截获的所谓仿真枪(大部分是塑料枪模,出口动能远远低于枪支认定标准)说成是走私枪支案。这纯属夸大造假,严重误导读者!这类虚假新闻的发布行为当属违法!
我们不禁要问,仿真枪真的那么可怕吗?真的可怕到连塑料玩具也不让卖?
从对仿真枪的失当处理、界定、立法等方面,我想借下面的两篇文章揭露上述虚假新闻,并向大家说明枪模与仿真枪的真实情况,同时想借助第二篇文章(某法律硕士写的有关仿真枪立法的论文),请广大军事爱好者讨论:政府对仿真枪的立法真的正确吗?为什么我们国家的立法总是存在着严重的一刀切现象,而且极不细致?为什么常常有政令凌驾于至高的法律之上的行为?
文章一
对假新闻的揭露:
"深圳破获特大走私枪支案 仿真枪足可装备一个连",新闻正文内容请大家自行搜索
此新闻太过夸大,而且文中大部分有关仿真枪的描述都是假的,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仿真枪多为塑料制品,就算有金属的部件除了螺丝弹簧之外,都是些不结实的铝合金、亚铅合金什么的,内部结构与真枪截然不同,就是再好的工匠也无法在仿真枪的基础上改成真枪。文章说“仿真手枪近距离可穿透1厘米厚的木板”,仿真枪打出的是6MM的塑料小珠,根本打不穿1CM的木板,就是最多在上面留一个小点痕。近距离打在人身上当然会疼,但是绝对没有什么伤害,除非哪个笨蛋对着自己或别人的眼睛打。“5厘米距离内的玻璃击裂”--废话,你用手指头也能弹破3MM玻璃,何况只是"击裂"而已,用指头谈你一下也会疼,没有听谁说这样也叫有危险。
发这条新闻的记者真是夸大,连“铜制子弹(经检验为装饰品)”都感写出来危言耸听!拜托,不要骗人好不好!所缴获的万余发子弹不过就是几小袋6MM的塑料小珠而已。
在台湾或国外也没有将着类仿真枪列为危险品一说,只是枪模(枪支模型)罢了,为一些爱枪人氏提供欣赏收藏之用,做工精细,犹如工艺品,而且法律上也对其做了详细的定义和生产标准规定,也规定了这是成人玩具,不许儿童使用,怎么到了我们这里就成了枪支了!就算按照新闻题目所说将这些枪模全部装备到一个连,十米之外与一个拿着弹弓的小孩对战,最后的结果肯定是装备“精良枪支”的一个连士兵全部鼻青脸肿,而小孩得胜凯旋。
文中还说这批台湾产的仿真枪有"仿五四式手枪110支",台湾根本没有生产过仿54手枪,而且这批仿真枪几乎都是塑料制品,有M92,GLOCK系列的手枪模型,谁会仿制难看的54手枪,笑话。
更可笑的的是把充气瓶说成是危险的液压装置,其实枪支模型用的充气瓶与打火机用的充气瓶或汽车修理铺用的充气瓶是一样的,怎么就有大危险了,奇怪!充气瓶的作用是向枪模的储气仓中充入少量压缩气体,用来发射6MM的塑料小珠,模拟真枪设计,枪口发射时的出口动能只相当于真枪出口动能的数千分之一,怎能对人有伤害?政府的立法机构无能也就算了,你个无知的记者也来捧臭脚!无知的记者太缺德了,极大误导读者!你也只配写八卦小报!
我说这些不是为了鼓励人们买枪模,只是想说明事实真相。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对枪模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能让我们国家造成多大损失吗?现在流入大陆的枪支模型其实绝大部分是日本造的,还有日本在台湾设的工厂造的,而因国家不允许买卖,用一贯的一刀切的法律条文将买卖枪模视为非法,并可笑的将枪模列为管制枪支范畴,这就让小日本和走私者勾结,每年从我国白拿走上亿利润,政府不但一分税收不到,还会让小日本占足便宜,所以有关枪支模型的立法是不健全的。拜托!官老爷们,不要谈枪色变,你要是心里没鬼,是不会有人愿意担惊受怕的给你一枪。
有人会说,现在人民的文化生活多丰富呀,干嘛非要参加射击运动,是啊,文化生活多丰富呀,满街的桑拿按摩、高级宾馆、便地的夜总会!难道大家都应该去吃喝玩乐?
西方人瞧不起中国人,因为我们太软弱,现在的年轻男子都学着一副二倚子的不男不女样,胆小怕事,毫无阳刚之气,别说是什么文武兼备,就是连普通手枪也提不起来,难道这就是政府要得好公民?为了所谓的安全稳定(其实是当权者的心虚)牺牲的是下一代的骨气!除了当兵的,普通人没有什么防身技能,也没有武器常识,更可笑的是有些人连玩具枪和真枪都分不清。在我们国家普通人连参加射击运动也是不可能的,更无相关法律规定,在世界各国流行了几十年氣槍
IPSC运动,在我们国家根本无法实行!悲哀!
文章二
下面转贴一篇某法律硕士写的有关仿真枪立法的论文,我想这篇论文会让大家对国家所谓的仿真枪法律规定有正确的认识,同时希望我国的法律建设更加细致化和科学化,立法效率进一步提高!尽快消除以政令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现象,真正实现依法执政!人民也要主动维护应有权力!
论仿真枪械的立法管理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涉及仿真枪械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共分总则、枪支的配备和配置、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枪支的日常管理、枪支的运输、枪支的入境和出境、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此外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人们对军事、武器的热爱,使仿真枪械成为收藏、竞技的首选。但我国现行的《枪支管理法》却严格地将仿真枪械限定为“非法”。其实,这并不是一项对社会公共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事情,相反,如果不用“堵”而用“疏”的方法的话,不但能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还能提高全民的国防军事水平,对国家安全产生有益的效果。
转贴一篇某法律硕士写的有关仿真枪立法的论文,我想这篇论文会让大家对国家所谓的仿真枪法律规定有正确的认识,同时希望我国的法律建设更加细致化和科学化,立法效率进一步提高!
论仿真枪械的立法管理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涉及仿真枪械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共分总则、枪支的配备和配置、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枪支的日常管理、枪支的运输、枪支的入境和出境、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此外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人们对军事、武器的热爱,使仿真枪械成为收藏、竞技的首选。但我国现行的《枪支管理法》却严格地将仿真枪械限定为“非法”。其实,这并不是一项对社会公共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事情,相反,如果不用“堵”而用“疏”的方法的话,不但能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还能提高全民的国防军事水平,对国家安全产生有益的效果。
一 何谓仿真枪
说起仿真枪,就得从仿真武器的渊源说起。在原始社会,人类学会了制造和使用工具的时候,出于对生存的需要,不但要捕猎,得到维持生命的食物,也要抵抗猛兽和其他部落的袭击,于是,作为工具的一种,武器诞生了。那时,出外狩猎是维持组群生存的重要手段,所以,人们从小就要培养对武器的习惯性,小孩子手里的一根木棒也许就是仿真枪的老祖宗。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武器也随之发展,并逐渐成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支柱。在我国,从古时起就有爱军习武的传统,造就了中华民族的尚武精神,尤其是男性,小时候收到的最好的礼物恐怕就是一柄木刀了,以后,习武佩剑,保家卫国,使中华文明能够饱经上下五千年之风霜而长盛不衰!尚武精神,已经作为一种基因流传至今,这一传统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逝,相反,却因中华民族近代所受的屈辱而增强!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曾说过:“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装爱武装”,这足以体现出这一精神之所在!古人送给小孩子木棒、木刀做玩具,就是要让孩子从小就熟悉将来可能会使用的武器。当然,现在是热兵器时代,所以自然是要送“枪”了。可以说,对武器的喜爱与依赖已经作为人类的本能而继续传承下去。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①规定:“凡外形、颜色与《枪支管理法》②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因此,可以看出,仿真枪的实质就是对枪——这一武器从外观、物理特性等方面进行模仿。它是一种玩具,一种特殊的玩具。
将道德与法律的全社会的问题单纯的归咎于一种玩具,显然是不合适的。
枪不杀人,只有人杀人!
三 仿真枪械能否产生社会效益
仿真枪械作为一种高级玩具,有着广阔的市场,但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本来是正常的商业交易却得偷偷摸摸地进行,真的跟贩枪、走私、贩毒差不多了,并且由此还造成了价格的上涨,记得94、95年的时候,一只不错的仿真手枪大概10元左右,一只长枪也不过20元左右,但现在不同了,价格翻了大约3、4倍!虽然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仿真枪,但在这么巨大了利润面前,仍有厂商“铤而走险”继续生产仿真枪械,于是,爱好者们不得不花大价钱买自己心爱的玩具,而由于是“非法生产”,国家一分钱税金也拿不到!目前市场上的高级电动仿真枪基本上被倭寇厂商垄断,价格高昂(很大程度是由于我们禁枪造成的),一只塑料AK47步枪的价格要3000多元人民币,而一只金属枪身的AK47则要6000多元!SVD狙击步枪(国产85式的原形)竟然要20000余元!难怪参与收缴行动的警员惊呼:这比真枪还贵!倭寇每年从仿真枪上就可以赚取数亿元的利润,而且目前都是通过走私途径销售到中国大陆的,这无疑是令国家损失了巨额关税!并且由于国家的打击,国内厂商每天提心吊胆的生产,无法集中精力创造出更有竞争力的产品,只能低水平重复建设,以至于无法冲击倭寇厂商的垄断地位,造成了资金的外流,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除了经济效益之外,仿真枪械还能够让我们更多的了解国防军事知识,了解未来可能用到的武器,当战争发生时,接受短暂的训练后即可上战场,提高了国防动员的效率。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平时也可以使用仿真枪械进行训练,不但能保持战备能力,还能节省弹药、保管等费用,这对于反侵略、保卫祖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外也有不少国家采用这种办法来对预备役部队进行平常的训练。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这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实际上是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四 对仿真枪械的立法设想
(1)我国涉及仿真枪械法律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涉及仿真枪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将仿真枪划入枪支进行管理我认为是根据仿真枪的物理性质决定的,前面讲到的仿真枪射击原理,基本上是利用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我认为第四十六条对枪支的定义有不妥之处,首先,如果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或其他物质的就是枪的话,那么“惊天雷”、“礼花弹”这样的花炮就不要卖了,还应该将制造它们的花炮厂、打着“国营指定销售”条幅的经营点都端了,逮捕相关责任人。这显然是不行的。仿真枪虽然是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品种,但他毕竟不是枪,而是玩具,虽然也有可能使人受伤,但不会令人致命,也不能使人昏厥。因为拥有一只玩具而触犯刑法,被判刑的话似乎有些太残酷了。既然是玩具,那么笼统的放在《枪支管理法》这样的法律中显然有些不妥,所以,为了既满足人们对仿真枪械的迫切需求,又不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它来做坏事,就需要将其单独立法,而
不是仅仅是《枪支管理法》中,一句话就将其定义为非法。更何况绝大部分爱好仿真枪的人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能因为小部分犯罪分子的违法乱纪而剥夺大部分人的娱乐权。
(2)其他国家或地区针对仿真枪的法律法规
美国对仿真玩具枪的外观有严格规定:必须使用是颜色鲜艳和透明的材质⑤;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规定:允许拥有枪口动能在2焦耳以下的仿真枪械;倭寇规定:不得出口金属材质的仿真枪械。
德国新《武器管理法》⑥规定,今后枪支及与之相关的物品允许采用全自动军用枪的外观。因此这就给玩具枪、高档模型枪开辟了一片天地。出台于1976年3月8日的德国前武器法规是鉴于当时的困境而制定的。考虑到恐怖分子的残忍行径,法规第37条规定,外形类似全自动军用枪的各类枪械均在被禁之列。根据第10、11条,禁止范围还扩展到了仿制品和无实际用途的枪械模型,包括具有军用枪外观的塑料玩具枪也被禁止。其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恐怖分子用军用枪或其仿制品威胁群众。但事实上,恐怖分子为了隐蔽起见,常常会放弃枪械类武器,转而使用那些普通的工具。这项条款最终使奉公守法的公民深受其苦,首当其冲的便是预备役军人,他们的操练武器如G3、HK41等枪械均被禁用;其次是枪械爱好者,他们连仅供装饰、摆设的枪械也不能收藏了;而那些用于捕猎或体育射击的枪械也同样不能“面世”。新《武器管理法》取缔了上述条款,根据这一法规,多种类型的“枪支”将有了合法的“外衣”。
新法规允许生产按比例缩放的模型枪,其外观可以酷似军用枪,而且也可以采用活动的部件,但必须做到用家庭常备工具无法将模型
枪改装成杀伤武器。不能改装成军用枪的模型枪不再受法规的约束,可不受任何限制地带入公共场所,对购买者也没有年龄的限制。
⑤:美国商务部《仿真玩具和仿制火器制造法》,1992年10月。
⑥:德国新《武器管理法》,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模型枪中的特例一般来说,按比例缩小的模型枪,其内部也可以装有按相应比例缩小的功能部件。理论上,只要有按同比例精确缩小的枪弹,即可实施射击。但这类模型枪必须被德国当局认定是不能实施射击的才能进入市场。收藏者也必须征得联邦刑事部门的同意才能购买。由于此类模型枪的价格不菲(几万欧元左右),只有少数痴迷的收藏者才愿意为此大“出血”,所以不会对公共秩序造成威胁。
此外,还有一种特例——玩具枪。如果玩具枪能够发射枪弹,或其部件可以通过臂力推动,并且其枪弹动能超过0.08焦耳,特别是带有点火装置的则也在被禁之列。
装饰性枪指的是由军用枪改装而成的或是军用枪的仿制品,但不能再具有射击功能。依据新法规的解释,可以这样理解:装饰性枪可以分解,但要确保不出现下述情况——经过简单地更换部件就能使装饰性枪成为可实施射击的武器。
因为与模型枪相比,装饰性枪是由军用枪改装而成的,所以装饰性枪的购买和持有还要遵守新法规的另外一些规定,即1945年9月前使用过的手枪,包括自动手枪,都可作为装饰性的武器自由购买收藏。但仿自1945年之后的全自动武器的装饰性枪,则必须送交国家射击主管部门审批,并且各重要部件都必须有统一的武器序列号。
依据新法规,道具枪如用于戏剧演出或者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要符合以下的要求:弹膛必须只能装填弹壳;枪管上要有6个钻孔以及将枪管与机匣固定成一体;并要保证不能使用普通的工具再改装成军用枪。18岁以上的公民可自由购买道具枪,但不能带至公共场所。
同装饰性枪一样,道具枪只能由被授权的武器制造商进行改装,并要印上制造商的标志及武器序列号。道具枪必须交至国家射击主管部门,就改装是否符合规定和射击功能进行检测。道具枪若要连续发射10枚以上的空包弹,只有专业的电影剧务人员才能获得批准持有。
①:《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2001年11月30日
公通字〔2001〕90。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颁布 1996年10月1日施行
(3)我国仿真枪械立法的设想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以此为依据,建立自己的《仿真枪械管理法》呢?对此,我有以下设想:
1、对仿真枪械进行立法分级管理。
2、对持仿真枪械的犯罪行为视为持枪犯罪。
关于第一点,我觉得可以将仿真枪械进行如下分类:
A、颜色、比例、外形、质地、材料都与真枪有较大差异的,能模仿真枪发射的声、光、烟效果的但不能发射弹丸的。
B、颜色、比例、外形、质地与真枪近似的,材料有较大差异的,以撞针、气缸做工为发射动力的,以机械或电力上膛,无膛线,能模仿真枪发射的声、光、烟效果的,使用软、硬塑料弹丸,平射距离在10M以内的,枪口动能在0.5焦耳以下的。
C
颜色,比例,外形,质地、材料与真枪近似,以撞针,气缸做工或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以机械、电力或压缩气体上膛的,无膛线,能模仿真枪发射的声、光、烟效果的,使用软、硬塑料弹丸或染料弹丸(彩弹),平射距离在20M以内的,枪口动能在1.0焦耳以下的。
D
颜色,比例,外形,质地、材料与真枪近似或一致,以火药气体为发射动力的,以机械或火药气体上膛,有或无膛线,使用空包弹,用以模仿真枪射击时产生的声,光,烟雾等效果的。
其中A类属于纯粹的玩具,主要面向儿童,可以敞开销售。B类虽能发射弹丸,但枪口动能小,有效射程近,不必担心会有射碎路灯之类的事件发生,所以主要面向青少年。以上两种均可作为玩具销售,无须许可证。但B类必须随枪附送能够抵御该枪抵近射击的护目镜,并严格规定使用时必须配戴,且不得将枪口对准人或动物。
C类是专供军事爱好者收藏、竞技使用的,所以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⑦。毕竟成年人都有一定的自制能力,也依法对其所作所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如果想购买C类仿真枪械,第一次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造册,领取《仿真枪械持有许可证》。每只枪在出厂时都要有不同的序列编号,用户购买时出示身份证和《仿真枪械持有许可证》,然后由销售商进行验证证件(可以通过网络)、登记编号、造册等工作,然后将信息反馈给当地公安机关存档(也可以通过网络)。购买者在购买仿真枪械后就要负有保管的责任,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一旦出了问题,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样,使用时必须配戴护目镜,且不得将枪口对准人或动物。
D类主要时供影视作品使用的道具枪,因为是使用火药动力的,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所以一般不对公众销售,并且由影视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如果我们的道具水平能不受“禁枪令”的限制的话,今后就不会再出现《重庆谈判》中,蒋介石卫队手持现代化的MP5冲锋枪的笑话了。由此还可能带动我国影视作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为国家创造更大的效益。
此外,《仿真枪械管理法》还应有以下条款:
1:在一些部件如弹夹或提把上必须使用鲜艳醒目的颜色⑧目的是保证一眼望去就不是真枪。
2:禁止仿造国内军队或警察装备。如仿制AK47系列、54、64等枪械的制造销售,可以很大程度避免持仿真枪作案可能。
⑦:参照2002年11月,得克萨斯州卡罗尔顿市政府修改《火器法》:规定未成年人拥有玩具枪为违法行为。
⑧:参照美国《仿真玩具和仿制火器制造法》规定:玩具枪的枪栓必须涂成鲜艳的橙色,或者把整支枪涂成白色、红色、橙色、黄色、绿色、蓝色、粉色或紫色。
3:规范生产标准,实行国家强制标准,以确保人身安全,并严格控制销售渠道,C、D类仿真枪械要像烟花爆竹那样限制专卖。
4:不得在公众场合佩带、展示或使用仿真枪械。
5:所有与使用仿真枪相关的活动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地区进行。
关于第二点,以最常见的持仿真枪抢劫为例,《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刑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徙刑、无期徙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⑨第5条: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
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动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按照第5
条的“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那么一旦
设立了单独的《仿真枪械管理法》的话,原来的“枪支”定义将不适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用于仿真枪,因此就不能算“凶器”了。此外,《关于审理抢劫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解释道:刑法第267条第2款⑩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来看,其将凶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二是其他器械,即除了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对于这两种分类,第一种在认识上比较容易,因为这一类器械本身的危害性大、杀伤力强,在通常情况下都可以作为犯罪的工具;在法律上国家也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个人携带作了禁止性的限制性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判定这类器械为凶器,难度不大。关键是对于第二类“凶器”的认定上。由于仿真枪具有真枪一样的外观,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大多数人,很难与真枪加以区别,因此,有些人利用这一点,持仿真枪械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所携带的具有或不具有一定的杀伤性,但足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反抗的器械,应该被定义为凶器。因此,仿真枪械如果被用于犯罪的话,一律按照持枪犯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的形势严峻,新闻媒体不断的发表对仿真枪械不利的舆论,因此不大可能马上与国外看齐。区分游戏与犯罪,就
像区分彩头与赌博,守法者合法游戏,违法者予以重罚。从而更有力
的划定犯罪范围,打击犯罪。我们可以推出一部司法解释,或者地方
性的法规,用以上办法规范已经大量事实存在的仿真枪销售使用,维
护法律严肃性。在环境好转后,再修正法规,放宽限制。
⑩:修订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对于国家来说,大量存在的事物疏胜于堵,缩小犯罪可能出现的范围则更容易管理。对于爱好者来说,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的购买和持有、使用,对于商家厂家来说,可以在正大光明的生产、销售和宣传,而国家也可以收到可观的经济效益。我相信,随着《仿真枪械管理法》的出台,必将形成一个多赢的、皆大欢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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